法制網訊 記製冰機維修者馬超 通訊員苟連靜
  酒店結賬離開時起了貪念,將其他客人遺忘在總臺上的手機順手牽羊,卻被失主餘某追上來抓了個正著。隨後,“失主”伙同朋友將其連人帶車挾持搶劫,自知理虧的小伙子黃明松(化名)不敢反抗,乖乖說出3張銀行卡的密碼,“失主”及其朋友劫走黃明松隨身錢物,並取走53mSATA000餘元。
  發生在5年前的這起搶劫案偵破後,餘某的同伙紛紛落網入獄,但當年的手機“失主”餘某卻因為販毒罪被判入獄,僥幸躲過了警方的追捕,直到他在監獄中偶遇當年的同伙,被對方檢舉預防癌症心得揭發。近日,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對餘某搶劫案進行宣判,將當年的這個“漏網之魚”數罪並罰,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九年,並處罰金三萬元。
  一時的貪念鼎曜製冰機惹禍上身
  2009年8月13日下午,黃明松在無錫市北塘區一家連鎖酒店準備結賬離開時,發現了其他客人當鋪遺忘在總臺上的一部手機。黃明松四下看了看,發現除了他沒有其他客人在附近,他一時起了占便宜的心思,便不動聲色地將手機揣進了口袋,隨即匆匆走向地下停車場,準備開車走人。
  與此同時,手機失主餘某已經發現自己的手機遺忘在了總台,當他跑到總台詢問時,工作人員告訴他,在他之後有一個客人剛剛結賬離開了,手機只有可能是被這個客人拿走了,酒店工作人員還告訴他,這個客人有一部車停在地下停車庫,並將車牌號告訴了餘某。
  餘某趕緊叫上朋友一起趕到地下車庫出口處,將黃明松的轎車攔了下來。餘某拉開車門,一眼就看見了放在副駕駛座位上的自己的手機。餘某的火氣一下子騰了上來,他毫不客氣地坐上了副駕駛座位,並叫自己的朋友朱某、張某等人開著車在後面跟著。
  黃明松眼瞅著自己順手牽羊的手機被失主抓了個正著,對方一副不會輕易放過自己的神情,霸氣地坐在副駕駛座位,後面又跟著對方的車輛,他不禁心中暗暗叫苦,知道自己惹上了麻煩,後悔不迭。
  犯罪嫌疑人陸續上車挾持
  餘某坐在黃明松的車上,心裡想:“既然他拿了我的手機,我就要敲詐他一點錢!”黃明松也不敢趕餘某下車,也不敢隨便說話,只好胡亂把車往前開。
  開了一段路之後,餘某讓黃明松將車停了下來,自己換到了駕駛座,並讓同伙張某上了車。儘管沒有進行任何商量,但大家都心知肚明這次會讓黃明松拿點錢財出來“消災”。
  張某發現了黃明松的手提包,他一邊罵罵咧咧一邊用手在黃明松頭上拍打了一下,然後拿過手提包,開始翻騰裡面的財物,將手錶、照相機、手機、現金、玉佩等東西倒在了座位上。
  看見黃明松隨身帶著這麼多財物,餘某將車停了下來,讓跟在後面一輛車中的另一個同伙朱某也上了車。黃明松見對方人越來越多,更不敢吭聲了,索性閉著眼睛裝睡,心中卻是害怕得不得了。
  路過一個加油站時,餘某等人將車開入加油。黃明松聽到動靜剛抬了一下頭,就被餘某等人喝罵,黃明松只好把頭低下,也沒敢呼救。加好油後,三人將黃明松挾持著,一路將車開到了常州。
  恐懼中他被迫說出銀行卡密碼
  看著黃明松根本不敢反抗的樣子,餘某三人從黃明松的錢包中抽出三張銀行卡,逼問密碼,黃明松心中很害怕,只好乖乖說出了密碼。
  車還在繼續往前開,這時張某提出自己也想開車過過癮,但被餘某斷然拒絕。言語不和後,張某翻了臉,他拿走黃明松的手機,中途一個人下了車。
  餘某和朱某商量了一下,決定兩人輪流看守黃明松,輪流拿著黃明松的卡下車去商店里消費。朱某先去刷卡消費,隨後餘某刷卡買了一臺電腦,並用卡取走了9000多元現金。回來後餘某發現朱某已經開車帶著黃明松走了,餘某也就自己離開了。
  後經公安機關核實,二人共消費及取現共計53000餘元。
  “漏網之魚”獄中被揭發
  事後朱某放走了黃明松。黃明松於案發當晚21時許向警方報警,稱自己因誤拿他人手機,被三名男子挾持至常州,途中被逼交出隨身物品和銀行卡,後被幾名男子從其銀行卡內提現及消費共計5萬餘元。
  警方迅速破獲此案,於當年8月20日抓獲張某,11月2日抓獲朱某,但卻遲遲找不到餘某。
  事實上,搶劫案發生後不久,餘某就因販毒被警方抓獲,並於2010年2月因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。此後,他一直在蘇州監獄服刑。因為他對搶劫一事持有僥幸心理,一直未向警方交代,陰差陽錯躲過了警方的追捕。
  直到2012年7月13日,同在蘇州監獄服刑的朱某偶遇了餘某,將其搶劫一事檢舉揭發,餘某被押回無錫受審。
  去年4月27日,北塘區人民檢察院向北塘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  法官說法:錯拿手機並不必然導致搶劫
  北塘法院審理此案時,餘某數次辯解,是黃明松在酒店總台將他的手機拿走並逃跑,是對方有錯在先,偷手機的行為才引發了後面的挾持搶劫,如果黃明松沒有偷手機就不會發生後面的事情。
  餘 某的辯解遭到了公訴人和法官的駁斥。法官表示,黃明松拿手機的事件並不必然導致搶劫事件的發生,二者之間沒有因果聯繫。此外,就算是黃明松拿了手機,餘某也應當報警,而不是挾持搶劫。
  法院認為,餘某伙同他人,採用暴力方法,當場劫取公民財物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。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適用法律正確,指控成立。
  餘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在其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被判決,應當數罪並罰。
  最終,北塘法院判決餘某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剝奪政治權利三年,並處罰金一萬元。連同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剝奪政治權利五年,並處罰金二萬元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,剝奪政治權利五年,並處罰金三萬元。  (原標題:男子吃飯時順他人手機被抓 遭毒販失主搶劫5萬餘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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